1)十九、国民党解散,国会也解散_北洋往事·那些军阀那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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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二次革命”中,有部分意志坚定的国民党员如参议院的议长张继等人抛弃了议席离京南下,但贪图名禄的毕竟是大多数,因此当时的国会中仍旧以国民党的议员最多(当然,擅自抛弃议席、放弃合法斗争是应鼓励呢,还是坚持职守、力争到底应当提倡,自然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问题)。

  对于这些“捣蛋”的国民党员,袁世凯也很头疼,但时机未到,也只好先隐忍不发。当孙中山、黄兴等人在南方公然“作乱”时,袁世凯手下一些求功心切的部下建议将国民党立刻解散,甚至有人自告奋勇的要带兵去捉拿这些“乱党”。袁世凯听后大怒,斥责道:“不可胡来!”

  难道袁世凯是真的要尊重政党政治吗?当然不是。袁世凯当时没有借机解散国民党,那是因为国会还没有选举他当正式大总统呢。要是解散了国民党,那国会也就开不了会,选举大总统也搞不成,反而麻烦。

  俗话说得好,“不是不报、时候未到”,等到袁世凯把正式大总统弄到手后,他就要给国会找茬了。袁世凯找的第一个茬,是《大总统选举法》。各位可能会觉得奇怪了,袁世凯不就是按《大总统选举法》登上正式大总统宝座的吗,这个法又怎么了?

  原来,在《临时约法》中第三十条规定,临时大总统有“公布法律”之权,但当时国会被袁世凯催得急了,于是在制定《大总统选举法》后便在政府公报上直接公布了,也就未经袁世凯之手(议员们想,袁世凯肯定没意见啊)。袁世凯当时倒把这档子事给记在肚子里,但他当时急于转正,也就暂时隐忍未发。

  当上正式大总统没几天,袁世凯便令总统府给国会发了一个咨文,称民国制定法律应当是分“提案、议决、公布”三个过程,国会在未经总统府便将贸然宣布《大总统选举法》,这不仅是蔑视大总统的权威,而且是侵犯大总统的公布权和违反《临时约法》的行为,如果这个事情不解释清楚,影响极坏。在咨文的最后,袁世凯还要求国会议员们立刻给予合理答复。令人可乐的是,袁世凯在咨文中引经据典,并援引《临时约法》,还真说得头头是道,一点都不含糊呢。

  此时的国会议员们,正在忙着讨论斟酌中华民国的宪法草案,也没有时间专门开会来讨论袁大总统的咨文,只说国会制定法律直接公布乃是各国通例,原本就不须经过总统副署云云。由此可见,《临时约法》在制定时过于仓促,加上起草者水平有限且夹带私心,结果出现多处模棱两可、不切实际甚至矛盾冲突的规定,这下被袁世凯给抓了把柄。本来,立法机关制定法律的确毋庸行政首脑副署加以公布,何必在《临时约法》中加上总统有“公布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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